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6执恢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万铸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重庆万铸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万铸重工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万铸重工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住重庆市潼南县。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万铸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世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渝0106执恢3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