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财保14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旭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9号大众御湖苑18-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旭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旭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