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7民初8567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平滩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代友,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会东县鲁吉镇。
被告:重庆旭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红锦大道569号1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05101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锋诉被告***、重庆旭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旭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童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