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6577号之一
原告:宁夏国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滨河新区唐和路**。
法定代表人:童国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夏一正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永康北巷永康商业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魏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夏国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一正科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宁夏国飞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国飞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4元,由原告宁夏国飞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维国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