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2111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宁夏国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滨河新区唐和路5号。
法定代表人:童国飞。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7月20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明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