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29执9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陶村抗旱凿井施工队。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陶村镇陶村村西。
经营者:柳鹏建,系施工队业主。
本院在执行***与运城市盐湖区陶村抗旱凿井施工队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陶村抗旱凿井施工队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现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陶村抗旱凿井施工队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学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毛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