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30民初1161号
原告:大理福娟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洱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2901100020542。
法定代表人:张正娟,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寿,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白族,农民,云南省安宁市人,住安宁市。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茈碧湖镇滨河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930015250977C。
法定代表人:李文彬,系该局局长。
原告大理福娟花卉有限公司与被告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大理福娟花卉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以与被告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理福娟花卉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福娟花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20元,减半收取计5010元,由原告大理福娟花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利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