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857号
申请人: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信息产业基地铁公鸡物流园一号写字楼3023。
法定代表人:赵永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HNX44P。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悦,北京市安理(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大理福娟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洱滨村。
法定代表人:张正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557769546A。
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理福娟花卉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大理福娟花卉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1609.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大理福娟花卉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1609.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素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