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耀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耀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民初3915号 原告:***,男,1969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部县大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耀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西苑生活区**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962728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耀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