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民初3915号
原告:***,男,1969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部县大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耀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西苑生活区**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962728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耀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