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耀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耀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21民初1492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超,山东圣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耀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西苑生活区34号楼10号房。
法定代表人:巩增尧,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耀星市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伊丽霞
审判员XX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