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91民初1882号
原告:山东清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9616873XP,住址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区嘉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诺达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195518F,住址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区火炬四街-7号。
诉讼代表人:威海诺达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
原告山东清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诺达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清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清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