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清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山东清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2民初502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9年11月3日出生,住威海临港区汪疃镇府前街27号,系威海临港区汪疃镇汪疃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的人。
被告:山东清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清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国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