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02执保727号
申请人:威海市欧立华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九龙路甲7-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爱秀,女,该公司会计。
被申请人:山东清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威海正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威海市欧立华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清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423913.78元,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64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