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92执79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经区兴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国辉,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清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诺达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四街-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21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6)鲁1092民初2157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清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嘉兴路-1-1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