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92民初2157号
申请人:威海市经区兴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清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威海市经区兴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清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海市经区兴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市经区兴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申请保全金额100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清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嘉兴路**房产,查封有效期三年。
冻结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