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3民初11819号
原告:杭州延生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美都广场C座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99671672P。
法定代表人:任延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绍兴东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官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62380113P。
法定代表人:应乐女。
原告杭州延生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东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杭州延生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延生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延生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杭州延生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