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6171号
原告:诸暨市圣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浦东新村黄家墩湖。
法定代表人:石国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昶,诸暨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绍兴东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官桥村。
法定代表人:应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圣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东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圣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圣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圣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诸暨市圣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应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