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1民初1602号
原告:江西金庐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城兴华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黄连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杰星,吉安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安县油田镇桥边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油田镇。
法定代表人:李仁桃,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江西金庐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县油田镇桥边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金庐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6.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云峰
人民陪审员 段安萍
人民陪审员 刘奇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