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庐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金庐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1民初395号
原告:***,男,1983年6月15生,汉族,住吉安县。
被告:罗建国,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武宁县人,住吉安县。
被告:江西金庐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罗建国、江西金庐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2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天勤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全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