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杰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瑞杰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江东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2072执103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东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瑞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2072民初85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瑞杰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00000元及利息损失。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人江西江东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山市西区沙××马路西××商铺、××西区沙××商铺、中山市××花园××区××卡、中山市××大道××花园××12卡。上述不动产均已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第一查封,本院已依法发函参与分配。 2020年12月16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广东瑞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粤T×××××号、粤T×××××号车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T×××××号、粤T×××××号、粤T×××××号车辆,查封期限至2022年12月15日。因上述车辆未能扣押,暂无法变现处理。届时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查封申请的,造成查封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风险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2932.89元,在支付执行费后,退还申请人431189元。此外,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月4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东网架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伍劲恒 执行员  吴锦阳 执行员  冯文俊
书记员  赵 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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