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杰建设有限公司

惠州市信牌电缆有限公司、广东瑞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1303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信牌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瑞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民终8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广东瑞杰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惠州市信牌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105.08元及利息【利息以49105.08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但利息总额不得超过14731.52元(49105.08元x30%),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本案受理费514元、保全费511元,合共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瑞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广东瑞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惠州市信牌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未冻结到银行存款。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303执7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瑞杰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信牌电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少琼
法官助理李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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