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和电气有限公司

6372江苏金和电气有限公司与南京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63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三甲里。
法定代表人:丁明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薇薇,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中央门外晓庄40号。
法定代表人:张宁新,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丽,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金和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3民初13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金和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金和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金和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董岩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