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和电气有限公司

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和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03民初4382号
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艳、王璞(实习),河南黑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港镇南沙三甲里。
法定代表人:丁明炎。
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和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金和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金和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艳晓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吴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