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10777号
原告:哈尔滨东轻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通大街**润达国际********。
法定代表人:郑坚,职务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住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div>
负责人:周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东轻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东轻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22,减半收取6661元,由原告哈尔滨东轻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何 杨
人民陪审员 郑 芹
人民陪审员 陈越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