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轻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林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东轻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哈尔滨东轻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执保13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林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维林,经理。
被申请人:哈尔滨东轻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负责人:***。
被申请人:哈尔滨东轻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坚。
被申请人:***。
原告威海林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东轻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哈尔滨东轻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鲁1091执保1348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标的额25万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林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哈尔滨东轻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哈尔滨东轻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雪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