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691民初3884号
原告:**,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哈尔滨东轻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郑坚,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东轻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张海涛,经理。
被告:张海涛,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东轻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轻公司)、哈尔滨东轻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轻公司烟台分公司)、张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轻公司、东轻公司烟台分公司、张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8日,张海涛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认原告在东轻公司烟台分公司安装门窗,欠原告工资15000元,张海涛在欠条上签字认可。东轻公司烟台分公司在法律上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所以将东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东轻公司、东轻公司烟台分公司、张海涛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8日,张海涛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哈尔滨东轻幕墙烟台分公司、张海涛欠**门窗安装工人工资15000。
原告称,2019年4月左右,张海涛经朋友介绍找到原告,邀请原告在开发区海信天山郡小区干安装门窗的活,原告召集人员于5月底将门窗安装完毕,张海涛出具欠条后一直未付款。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张海涛、东轻公司烟台分公司欠付原告15000元门窗安装款,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该15000元欠款,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原告要求东轻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东轻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东轻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张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由被告哈尔滨东轻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哈尔滨东轻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张海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栾海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