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轻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民终36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审被告:哈尔滨东轻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山路福海苑**。
负责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哈尔滨东轻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三道街**div>
法定代表人:郑坚,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哈尔滨东轻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哈尔滨东轻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091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辉
审判员  刘勇良
审判员  郭庆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莉
书记员郐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