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7民初827号
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7228613987。
法定代表人:耿进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新,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江苏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724898117。
法定代表人:管民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淘金和,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淘金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原告已预交540元,本院退付其270元)。
审 判 员 车晓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冯慧君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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