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3民初448号
原告: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
法定代表人:白松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金花,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锐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杜园路**海峡西岸国际物流商贸城二期)17号楼5层06办公。
法定代表人:唐敏辉,执行董事。
原告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锐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后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4元,减半收取计2,102元,诉讼保全费1,545元,合计3,647元,由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景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