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鑫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南平鑫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顺昌县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721执72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鑫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八一路338号汇丰大厦701室,组织机构代码67652347-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文杰,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南平鑫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执行人顺昌县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和勤中山西路5号4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福建南平鑫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顺昌县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闽072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顺昌县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鑫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108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车辆、林权、房管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顺昌县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名下亦无车辆、林权、房产登记信息。经向工商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顺昌县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型有限责任公司。现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