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立洋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森诺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立洋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6106号
原告:重庆森诺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12号盛景天下2幢4单元4-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62124456。
法定代表人:蒋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秋芸,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立洋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开发区翔宇路15号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6887429Y。
法定代表人:任红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森诺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立洋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森诺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森诺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重庆森诺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卫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之霞
书 记 员  何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