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2347号之一
原告:南京龙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工业集中园区经三路。
法定代表人:戴振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正菊,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立洋汽车制造服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路18号3-302。
法定代表人:邹坚。
被告:重庆立洋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开发区翔宇路15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任红波。
原告南京龙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立洋汽车制造服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立洋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南京龙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龙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龙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2970元,由原告南京龙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逯婷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 薛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