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宏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03行初208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乔明佳,主任。
委托代理人廖可,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敏桂,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蒙徽,部长。
第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兴旺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南宾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恒宏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人民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姚云林,重庆恒宏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不服被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回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代伟
审 判 员  叶 伟
人民陪审员  周永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冉韵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