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宏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县培红门窗加工部与重庆恒宏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0民初5039号
原告:**土家族自治县培红门窗加工部,住所地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瑞通路华岭小区15栋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0MA5UMWW980。
经营者:马培红,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小平,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宏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人民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116782995。
法定代表人:刘福学,该公司经理。
原告**土家族自治县培红门窗加工部与被告重庆恒宏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土家族自治县培红门窗加工部以被告已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土家族自治县培红门窗加工部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土家族自治县培红门窗加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5.00元,减半收取2587.50元,由原告**土家族自治县培红门窗加工部负担。
审 判 长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向小敏
人民陪审员    曾玉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谢剑
书记员谢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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