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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02财保55号
申请人:**,男,1976年8月24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20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赖静,女,1982年10月1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江西博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中段博德星泰名苑2栋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54225337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赖静、江西博羿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1658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赖静所有的位于赣州市客家大道中段博德星泰名苑×栋××室住宅(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查封价值限于人民币1658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蔡清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钟 凌
书 记 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