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䈘忠熙、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2民初6819号
原告:***,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160192902C。
法定代表人:刘相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赣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营业场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新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66257278X。
法定代表人:刘相发。
第三人:江西博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中段博德星泰名苑2栋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5422533N。
法定代表人:巫远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第三人江西博羿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自2010年以来,原告与第三人形成合作关系,借用第三人资质对外进行工程承包。2020年6月份,原告承接到被告二营业场所进行视频监控安装工程,与第三人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书》。现该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并进行结算审核。经被告一确认,案涉工程尚有106433.98元工程价款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6433.9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应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施工工程地址为吉案市吉州区,应由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曾子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琳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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