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羿科技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102民初12975号
原告:***,女,1976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樟,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瑶,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女,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江西博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中段博德星奉名苑2栋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54225337N。
法定代表人:巫远征,总经理。
第三人:章新忠,男,197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诉被告**、巫远征、江西博羿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章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撤销对巫远征的起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瑶、第三人章新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西博羿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69万元及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4日为322226.67元);2.被告江西博羿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章新忠、**、巫远征均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23日**因资金周转陆续向***、章新忠借款,巫远征、江西博羿科技有限公司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借款后**、巫远征向***归还部分借款本息。期间2019年2月1日因***、章新忠、**、巫远征均同意将章新忠债权转让给***,经双方多次结算,**出具150万元借条(含***借款50万元、章新忠100万元债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2019年2月1日至8月1日。2020年9月3日再次对账结算,截止2020年9月5日**尚欠***借款本金169万元、利息221000元(含***借款69万元及利息81000元、章新忠100万元债权及利息14万元)。由于被告未归还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江西博羿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章新忠、**、巫远征(系江西博羿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四人之间借款往来均为银行转账。从2017年1月起,**向***借款,陆续出具以下3张《借条》,借款时间及借款金额分别如下:2017年1月13日50万元;3月15日80万元(含前一借条50万元,实为30万元);2018年5月28日50万元,以上《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总计为130万元(50万元+30万元+50万元);月利率均为2%;被告江西博羿科技有限公司均为连带责任担保人。***提供了上述《借条》中借款系银行转账至**的明细如下:2017年1月13日转账20万元、14日转账20万、16日转账10万、3月18日转账15万、20日转账88000元、2018年5月30日转账10万、31日转账34万,上述转账合计为1178000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15万元+88000元+10万元+34万元)。另**向章新忠借款,陆续出具以下3张《借条》,借款时间及借款金额分别如下:2016年1月14日50万元;7月1日40万元;2017年1月3日90万元(系前二张借条合并数额,实为0元),以上《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总计为90万元(50万元+40万元+0元);月利率均为2%;被告江西博羿科技有限公司均为连带责任担保人。章新忠提供了上述《借条》中借款系银行转账至**的明细如下:2015年12月15日转账10万元、2016年1月14日转账40万、7月1日转账19万4日转账5万、5日转账15万,上述转账合计为89万元(10万元+40万元+19万元+5万元+15万元)。2019年2月1日经***、**、章新忠三方协商同意,章新忠借条的相关权益全部转给***,同日**向***出具相关内容《借条》。被告江西博羿科技有限公司仍为连带责任担保人。
庭审中,1.***、章新忠自认本案借款金额以向**实际银行转款2068000元(1178000元+89万元)为准;2.2016年1月至2019年11月29日期间,**、巫远征通过各自银行账户向***、章新忠账户转账金额总计1706754元(本金76万元、利息946754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章新忠三方经协商将章新忠对**享有的债权转让与***,故***有权向**主张权利。**向***、章新忠借款有借条、银行转款凭证为凭,故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但双方的借款数额应当以***、章新忠实际转款数额2068000元为准,**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要求**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主张借款利息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约定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一并支持,但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综上,按照***、章新忠实际借款日期、实际出借金额及自认归还借款本息情况,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止,**尚欠***借款本金1328433元、利息392138元(具体详见附表)。江西博羿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该公司应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西博羿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28433元及利息392138元,并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二、被告江西博羿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8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298元,被告承担256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胡美兰
人民陪审员  张晓茜
人民陪审员  谭四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熊 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表:
时间
借款金额
还款金额
天数
月利息(2%)
应冲抵本金(元)
尚欠利息(元)
尚欠本金(元)
2015/12/15
100000
100,000
2016/1/14
400000
500,000
2016(1-5月)
500,000
2016/7/1
190000
690,000
2016/7/4
740,000
2016/7/5
150000
890,000
2016/10/10
57553
41427
890,000
2016/11/10
18393
41820
890,000
2016/12/8
16613
880,433
2017/1/11
19956
880,433
2017/1/13
200000
1,080,433
2017/1/14
200000
1,280,433
2017/1/16
100000
1,380,433
2017/3/18
150000
56138
61696
1,530,433
2017/3/20
63736
1,618,433
2017/6/8
86316
82053
1,618,433
2017/8/7
68000(5.2万+1.6万)
64737
78790
1,618,433
2017/10/19
78764
127554
1,618,433
2017/11/30
45316
157870
1,618,433
2017/12/1
138949
1,618,433
2017/12/4
50000(本金)
142186
1,568,433
2017/12/5
150000(本金)
143231
1,418,433
2017/12/20
120000(本金)
14184
157416
1,298,433
2017/12/28
100000(本金)
164341
1,198,433
2018/1/10
50000(本金)
10386
174727
1,148,433
2018/1/24
40000(本金)
10719
185446
1,108,433
2018/2/2
250000(本金)
192096
858,433
2018/3/9
20030
192126
858,433
2018/3/14
174988
858,433
2018/4/19
83754(3万+33754)
20602
111836
858,433
2018/5/30
100000
23464
135300
958,433
2018/5/31
340000
135939
1,298,433
2018/8/29
77906
193845
1,298,433
2018/9/6
180770
1,298,433
2018/9/28
19044
189814
1,298,433
2018/9/29
180679
1,298,433
2018/10/20
18178
178857
1,298,433
2018/11/5
13850
162707
1,298,433
2018/12/7
27700
180407
1,298,433
2018/12/12
164735
1,298,433
时间
借款金额
还款金额
天数
月利息(2%)
应冲抵本金(元)
尚欠利息(元)
尚欠本金(元)
2019/1/4
19909
154645
1,298,433
2019/3/11
57131
191776
1,298,433
2019/3/15
185238
1,298,433
2019/4/2
15581
180819
1,298,433
2019/4/27
21641
192460
1,298,433
2019/5/15
15581
178041
1,298,433
2019/6/20
31162
179203
1,298,433
2019/8/2
37222
196425
1,298,433
2019/8/23
18178
194603
1,298,433
2019/8/30
190663
1,298,433
2019/10/1
27700
208363
1,298,433
2019/10/18
30000(2万+1万)
14716
193078
1,298,433
2019/10/31
11253
184331
1,298,433
2019/11/29
25103
159434
1,298,433
2020/1/23
47609
207043
1,298,433
2020/8/19
180915
387958
1,298,433
总计
2068000
1706754
(本金760000+利息946754)
1,298,433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