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02财保63号
申请人:***,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江西博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中段博德星泰名苑2栋18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54225337N。
法定代表人:邹红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90162元的财产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如不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担保人朱新秀以其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博羿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江支行的银行存款890162元(账号:15×××57);
二、查封担保人朱新秀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不动产权证号:(赣2018)赣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家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邹素珍
书 记 员 吴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