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珲春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吉2402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珲春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珲春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珲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珲民一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据此2015年7月16日向珲春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6270.00元。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8日指定图们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珲春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款31,175.00元,2017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履行375,095.00元,交纳执行费5,9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珲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珲民一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