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汪清海鑫炉料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2424执11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公司),住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汪清海鑫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鑫公司),住所吉林省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金华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鑫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115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海鑫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至今被执行人海鑫公司未申报财产、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将被执行人海鑫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海鑫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金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表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