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牡丹江市鑫鹏肉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1084民初1517号
原告牡丹江市鑫鹏肉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鑫鹏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牡丹江市鑫鹏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鑫鹏肉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鑫鹏肉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关向英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