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5民初1776号
原告: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福民街245号。
法定代表人:赵广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重,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穆棱市穆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牡丹江中博凯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穆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穆棱市穆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穆棱市穆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宋某,男,1971年8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原告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中博凯业劳务有限公司、郑某、第三人宋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10元,减半收取19255元,由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满
审判员  孔繁强
审判员  张 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尚丽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