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2民初1985号
原告:***,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馨,黑龙江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福民街245号。
法定代表人:赵广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牡丹江医学院,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通乡路3号。
负责人:朱晓峰,该学院院长。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公司)、牡丹江医学院(以下简称医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人民币13150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2660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2年6月13日),共计144160元,并继续支付利息至二被告实际给付全部欠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原告承建牡丹江医学院10号公寓卫生间改造工程,二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13100元。工程完工后,扣除相关费用,二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1500元。原告认为,二被告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除应当履行给付义务外,还应当承担赔偿原告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
被告金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结合起诉事实,金华公司认为其实际施工牡丹江市爱民区牡丹江医学院10号公寓卫生间改造工程,金华公司认为本案系与***因牡丹江医学院拖欠工程款未支付产生的纠纷,***请求的基础与事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管辖,东安区人民法院并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金华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的牡丹江市爱民区确定管辖法院,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金华公司提出的该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彦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