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祥丰塑业有限公司诉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085民初621号
原告:牡丹江祥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5333396517L。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681419121J。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祥丰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需要进一步收取证据为由,于2018年08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祥丰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50元,减半收取27075元,由原告牡丹江祥丰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