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海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18)吉2424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公司),住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汪清海鑫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鑫公司),住所汪清县。
申请执行人金华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金华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号为(2017)吉2424执11号,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8年5月3日本案恢复执行,立案号为(2018)吉2424执恢70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海鑫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00元,被执行人海鑫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交纳本案全部执行款115726元(包括执行款本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迟延履行利息14576元)及申请执行费1417元,本院已将全部执行款11572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金华公司,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