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03执1229号
申请人:***,男性,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8年3月24日出生,住丽江市古城区。
被执行人:昆明蓬阳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董家湾东庄片区上东城*幢*层商铺36.**号。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33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昆明蓬阳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连带向***赔偿人民币290373.5元。
因被执行人昆明蓬阳电梯安装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8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7)云0103执122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