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3256号
原告:苏州银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677930134,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黎民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钟长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蓬阳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73711036,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董家湾东庄片区上东城8幢2层商铺36、37号。
法定代表人:孙宴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银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蓬阳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银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银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银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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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陈玮芝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爱秋
书 记 员 秦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