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蓬阳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昆明蓬阳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丽江市古城区方舟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618号
原告:昆明蓬阳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董家湾东庄片区上东城8幢2层商铺36、37号。
法定代表人:孙宴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月、张勇(实习),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丽江市古城区方舟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新大街民主路264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钧。
原告昆明蓬阳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江市古城区方舟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昆明蓬阳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丽江市古城区方舟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蓬阳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丽江市古城区方舟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昆明蓬阳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建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