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蓬阳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昆明蓬阳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申8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蓬阳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董家湾东庄片区上东城8幢2层商铺36、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昆明蓬阳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8年3月24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再审申请人昆明蓬阳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3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昆明蓬阳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昆明蓬阳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蓬阳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