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皓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嘴山市皓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202执8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皓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石嘴山市皓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宁0202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皓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710283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9503元,石嘴山市皓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其中590878.41元执行款及8308元执行**担付款责任。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皓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的590878.41元执行款及8308元执行费已全部执行到位。经查询,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就本案未执行部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宁0202执8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